
法轮功学员付雁丽(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医生)于二零零一年六月被非法劳教两年,因身体原因三个月后出所。单位将其无理除名,不发任何补贴。
二零一零年八月,付雁丽向泰安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与二公司徐英侠(时任人事科长)串通不给她受理。二零一零年九月,付雁丽起诉到岱岳区法院。十一月开庭时,法院(审判长孙泰)认为二公司对付雁丽“开除”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可是后来庭审记录被改写,案卷的时间、页码都弄乱了,还伪造了她的签名。二公司买通岱岳区法院,使其作出枉法裁判。
二零一一年七月,泰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判长是王兆民)。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同时让她找单位领导再次协商。
付雁丽去找总经理刘红旗协商时,刘答应给她恢复工作、工资和养老保险,让她去撤诉,并叫工会主席徐英侠具体办理。付雁丽撤了诉,等了一年多,也没给她恢复工作,而刘红旗、徐英侠也都调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