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凌源市法院(电话不详)
检察院检察员 王爱军
审判长 王洪福
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
陪审员 尹泓
书记员 安秋香
冤判法轮功学员 黄立研 张辉
二零一五年五月,政府实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新政策后,张振祥依法实名控告江泽民违反中国现行宪法及法律、残酷迫害法轮功的罪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张振祥在下班途中遭国保大队陈志和城关镇派出所所长李文杰、副所长王裕文等绑架,抄家。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凌源法院对城关镇安杖子东营子村大法弟子张振祥非法开庭(法官:赵恩军、杨秀华,公诉人:杨某),律师为张振祥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当庭对所谓“物证”——拨打真相电话的通话记录清单和多张光盘,提出质疑。律师认为侦查人员搜集、保管、移送“证据”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便本案的指控全部属实,拨打真相电话和持有光盘的数量,也不具刑事犯罪之构成要件(大法弟子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律师并指出:法轮功是一种信仰,信仰的权利就包括制作和传播资料,涉案的书刊、光盘是合法的。光盘没有当庭播放,也没有任何鉴定意见证明涉案光盘是×教宣传品。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教,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也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
律师也从“犯罪构成”这方面阐述张振祥一案根本不构成犯罪。指控张振祥“破坏法律的实施”,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哪条、哪款、哪项法律之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为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了什么损失。但这些庭审中公诉方并未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张振祥客观上没有任何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其修炼法轮功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危害后果,依法不构成犯罪。”
律师请法庭能够依法认定张振祥无罪,或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撤诉处理。然而,凌源法院竟因张振祥行使公民基本人权依法控告江泽民,对张振祥枉法裁判一年半徒刑。
凌源法院对张振祥被构陷枉判案预定于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进行二审非法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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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凌源市法院在朝阳市西大营子非法开庭,审理警察与检察院编造的构陷法轮功学员周亚芳的案子,企图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
源市国保大队拼凑黑材料,以四条罪名把周亚芳的案子移交检察院。主审法官赵恩君当庭宣布了周亚芳四条罪状:1、散发法轮功材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2、家中有法轮功的书、光盘等宣传品:3、群发彩信宣传法轮功:4、拨打语音电话宣传法轮功。
律师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并指出司法人员执法犯法。法官草草宣布休庭,没有宣判结果,下次开庭另行通知。
赵恩军 (主审多起法轮功学员被构陷案,如杜清秀、张凤霞、周亚芳、张振祥、王艳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