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77
编号:
E000090658
中文姓名:
狄文阁
姓名拼音:
Di Wenge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三河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三河市检察院检察长。

二零一五年八月七日,河北三河市法院第三次非法对构陷法轮功学员王占青、马维山、文杰、康景泰的所谓“案件”开庭。当事人和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诬告陷害法轮功学员。律师请法庭尊重本案当事人的信仰,彰显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拒绝为少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部门背书,驳回三河市检察院的指控,并立即释放四位法轮功学员。

就要求回避问题,董律师向庭长马成河提出,依据刑诉法规定,要求合议庭有关人员回避,从三个方面阐明观点,理由充分有力。

律师指出,首先,合议庭人员都是共产党员,属于无神论者,不具备审理我的当事人——法轮功信仰人士的资格。因为无神论对有神论审理,会产生必然的偏见,必然影响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性。

其次,审理我的当事人,超出三河法院的审理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普通法院可以审理公民宗教信仰的案件,所以申请回避。

第三,公诉人在没有确切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起诉,涉嫌徇私枉法罪,曾被当事人控告到廊坊市检察院,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法官无言以对,被迫休庭二十分钟,后强行驳回请求并不许复议。

休庭期间,就公诉人回避问题,三河市检察院检察长狄文阁,迅速签署检察长令,强行批准芮爽、申倩芳不回避继续上庭。董律师再次依法申请检察长狄文阁回避,法庭又不得不休庭十五分钟,再次强硬驳回合理请求,不得复议。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12/当事人、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蓄意诬告陷害-314038.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