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点前,依维客警车(车牌号黑-DA235警)将法轮功学员孙喜琴从看守所拉到桦南县法院。
审判庭内,进入旁听席位大约有40人左右。检察院出庭的是公诉科科长徐力军和于洋。
审判庭出庭的是审判长车旭冉、两名审判员、两名女性陪审员,庭审桌上只是摆着三个没有名字的标牌。前面坐着一名书记员在记录,右侧是一名录像人员。开庭时,审判长车旭冉首先宣布将孙喜琴的手铐卸掉。
开庭后,公诉人徐力军以孙喜琴在二零零七年曾被判过劳教(所外执行)有所谓前科、态度不好为由,企图要给孙喜琴判罪4-6年刑期。
辩护律师黎雄兵在辩护中强调,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界定法轮功为邪教。律师在陈述中说: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的始作俑者是,时任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这种官方媒体表述和领导人个人意志因此被援引和实施至今作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惩治依据,已经明显违反法律原则,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逆和破坏国家法治建设的独裁专制行为。
此次非法庭审历时90分钟,审判长宣布合议后择日再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