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91384
中文姓名:
李清艳
姓名拼音:
Li Qingya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连山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军(男,戴眼镜)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朱云等六名法轮功学员,四名律师为朱云、王英姿、谷凤丽、邢家秋、张秀英(夫妻)五人做了精彩的无罪辩护。非法庭审大约在午后四点结束。

非法庭审中,所谓的“公诉人”连山区检察院李清艳(曾经多次诬陷法轮功学员)机械的念着邪党安排好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以非法搜查得来的大法书籍、资料等作为“证据”构陷六名法轮功修炼者。

四位正义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依据《宪法》和法律,逐条驳斥了公诉人的所有指控。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晚九点多钟,李忠舫被锦郊区派出所警察绑架,连山区检察院的李清艳、张孝金不辨善恶,曾经多次构陷法轮功学员,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2016)2299号”起诉书诬陷李忠舫。连山区法院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合伙共同犯罪,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非法开庭诬审、诬判李忠舫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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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李忠舫被冤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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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五法轮功学员庭上陈述大法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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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