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62
编号:
E000091910
中文姓名:
王雪鹏
姓名拼音:
Wang Xuepe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9号。
邮编:102200
咨询电话:01069746910
联系电话为:01069742705
检察官:王雪鹏
电话:01060718328
昌平检察院 批捕处内勤电话:010-60718217
昌平检察院 公诉科 60718233
昌平检察院 看守所驻检电话 89787994
昌平检察院 公诉1处内勤 60718233
昌平检察院 承办人 朱吉鹏(可能是书记员的电话) 60718257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点,昌平法院开庭非法庭审邹德用。庭审在刑二十二厅,出庭的有:审判长:王式宽,陪审员:穆玉林(音)和另一个法官;公诉人:昌平区检察院王雪鹏及在他旁边做记录的女士;书记员和三名应是他们安排的旁听人员。法庭只允许两名家属进去旁听,书记员说:其它的位置还有警察要坐(其实没有,所以有六、七个位置空着。)

整个庭审过程中,开始时书记员态度蛮横,其余人员似乎也就是在走过场,很少说话,表情木然。法官告知邹德用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公诉人读了举报人及其他人员的证言、公诉书等,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邹德用。法官展示所谓的证据照片(有关法轮功内容的期刊,打印机、电脑等),律师说:“它只能证明含有法轮功内容,但是不能证明这属于邪教内容。”公诉人说:“我们鉴定的就是含有法轮功内容,不是鉴定它是不是邪教内容。”

正义律师表明坚决作无罪辩护,询问了邹德用问题后,就读无罪辩护词,没人打扰,读完后,法官问公诉人:“公诉人有没有意见?”公诉人老实回答:“没意见。”说明昌平区检察院败诉。法庭不到两个小时休庭了,当庭未宣判。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昌平区南口镇法轮功学员赵淑玲非法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是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到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责任人是昌平区检察院公诉人王雪鹏,昌平区法院审判长王式宽,陪审员杨永红、任宝玲和书记员陈飞。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五日,在单位上班的王亮清,被领导请去“谈谈”,不承想被昌平南口派出所警察绑架到昌平看守所非法关押,同时被非法抄家。三十天后,昌平区“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与昌平区公安分局将王亮清构陷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王亮清被非法批捕。

王亮清被构陷到昌平区检察院,案件由检察官王雪鹏负责。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左右,昌平区“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与昌平区公安分局编造构陷王亮清的“材料”,因证据不足,案卷被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察。四月二十日左右,案卷又因同样理由被第二次退回公安补侦。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王亮清的律师前往昌平看守所会见。王亮清表示:对自己被无理绑架,捏造证据等系列迫害,将对相关参与部门提出控告。三月三十日与年四月二十日,律师和家属分别向责任检察官王雪鹏递交了《对王亮清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

二零一八年六月,昌平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蓄意错用刑法300条,将王亮清构陷到昌平区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对王亮清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款二千元。责任法官是双玉娥。王亮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九月四日,王亮清的家属接到律师电话,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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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