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兰州法轮功学员岳普玲、马福兰,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被兰州市国保大队市局二十六处绑架之后,八月十日被非法逮捕,十月八日市局二十六处将岳普玲、马福兰的构陷案件移送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主办检察官: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城关区检察院已经将该案起诉到城关区法院,有王海斌法官主审,电话:0931-8522817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韩旭的家人找到城关检察院案管中心,查到韩旭的案子被城关分局法制科于六月二十日送到城关检察院。构陷韩旭的案子现在在检察院第二监察部,主办人叫张静,办公室是712,电话:0931-8236228。家人打电话找到张静,询问韩旭案件的情况,张静说案件具体内容属于保密,不给家属说。
六月二十五日下午,韩旭的家人来到城关检察院,找到主办人张静,递交了家人写的“不予批捕申请书”。张静看了“不予批捕申请书”后,说道:“我可以口头给你们答复,要求不予批捕,不可能。”家人说:“那就是一定要批捕了?”张静说:“就是。”家人说:“他就说了几句话,你们就把他批捕?”张静说:“你们不在现场,你们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只有韩旭自己清楚自己干了什么。”家人说:“他就说了几句话,你再看看我们给提交的情况说明和韩旭自己的经历,他懂四国外语……”张静没等家人说完,说:“懂四国外语,确实是人才,但是炼法轮功(后面说一些诋毁法轮功的说辞),他以前被判过十年,这次就会被重判。至于他做了什么,等法院开庭的时候,你们就可以听听,也可以看到相关的证据。”
家人说,你既然办这个案子,就应该对这个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看看我们给你递交的情况说明和韩旭自己的经历。张静翻看了家人递交的情况说明后就将情况说明和韩旭的自述退给家人,说这个不要,她不管个人品行。家人问,检察院如此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张静让找律师去咨询,她不是给家人做法律咨询的。家人说,我们找了好几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们都说,对法轮功没有定性,也没有法律依据。并将二零一一年《新闻出版署50号令》文件给张静,被张静退回。家人很不解的问:这新闻出版署的文件你们也不认?张静说,只要和《刑法》抵触的任何东西她都不认。
张静口口声声一直说刑法规定,却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是哪一条。家人说,公安部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张静说,是,没有,但是邪教并不指是那十四种。家人让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看看,张静不仅不拿,还非常生气。当家属问道,公安在桃树坪拘留韩旭十五天,为什么不通知家人,也不给家人任何文书?张静说这属于行政拘留,让找公安咨询,她不太清楚。检察官竟然无法拿出办理案件中所谓的法律依据,还说自己不清楚公安行政拘留的程序?
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对韩旭被构陷一案进行了非法庭审。审判长是刘保森,审判员一个是法官高天飞,另一个姓名不详,公诉人两人,一个叫张静,主管韩旭的案子。庭审中,公诉人张静宣读起诉书和举证的过程中,律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证据一一予以驳斥。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城关区法院对韩旭被构陷一案进行了非法庭审。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以及证据一一予以驳斥。律师说:“证人说韩旭在十四点的时候给其宣传法轮功,十四点零五分看到韩旭被两个警察带走了,证据中又出现十四点四十分韩旭给另一位证人宣传法轮功。既然人已经被控制,十四点四十分又怎么宣传去了?”公诉人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律师提出,警察他维雄以诱导的方式让韩旭说法轮功,并录音,将韩旭举报抓捕的行为属于“钓鱼执法”;针对证人所说的“韩旭让他参与法轮功组织”的问题,律师说道:韩旭说了法轮功没有组织,你说让你加入什么组织,怎么可能?针对证人说:“他没说话,我就知道他要宣传法轮功。”律师说:“既然人都没有说话,怎么能说是宣传?”
公诉人提到韩旭有翻墙卡。律师说:拥有翻墙卡并不违法,现在好多人都在翻墙,有些机构也在翻墙,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推特向外面发一些消息,如果不翻墙根本就上不了推特,还有很多外企也在用。
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张静没有任何具体的答复,到处找材料,只是扣大帽子,一个劲的说就是某教、某教的。
韩旭也从三个方面为自己辩护,但是只说到两个方面,第三个方面还没有说,就被法官阻挠制止。
非法庭审结束的第二天,韩旭的家人向各级公检法部门邮寄了对公诉人张静的刑事控告状,控告张静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要求司法机关对张静随意构陷无辜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应有的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