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枣强县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张洪国夫妇和刘冰冰(请见《河北枣强县法院非法庭审19岁的孩子与张洪国夫妇》,后,八月份,律师接到法院非法判决,张洪国4年,张喜珍7年,刘冰冰3年。
接到非法判决后,在十日内,3位法轮功学员都委托律师上诉至衡水中级法院。衡水中院法官王玉、曹旭斌、王景义于十一月一日维持原判,十一月中旬,张洪国与刘冰冰被送往冀东监狱(唐山盐厂),张喜珍被送往石家庄女子监狱。衡水中院主审法官:王玉、曹旭斌、王景义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中旬,衡水市中级法院二庭法官王玉,对法轮功学员李玉想下达了维持原判四年的判决。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衡水市法轮功学员尚玉申女士被非法判刑四年。尚玉申因无法电话通知家人以及辩护律师,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向看守所提交了全部手写的上诉书。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冀州区法院通知王元升家属去拿判决书,家属没签字,判决书写的是王元升被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五千。王元升上诉后,二审法官王玉不顾律师与家属辩护意见,走过场似的维持原判。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辩护律师会见她时才得知一审已结束并及时跟家属取得联系。尚玉申当日与律师签了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二审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多次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与一审法官李丙寅联系要求尽快送达判决书,一直没有消息。
家属按照律师的要求每周到衡水市立法院立案庭查询上诉立案情况,但是,立案庭工作人员一直称电脑上没有任何记录,其间家属不是很明白立案庭法官的解答,还用家属的手机跟律师通过电话,被告知衡水中院未接到卷宗材料。
中国新年前,家属在电脑上查询到负责办案的是法官王玉,跟她联系时王玉称卷宗不在她那儿,一审还没有移送。无奈只能多次联系深州市法院法官李丙寅,在2018年2月26日(正月初十)得知卷宗是新年前那周就已经送去中院。2018年2月27日,也就是时隔近两个月,深州市法院才寄出一审判决书给律师!
律师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一早到衡水中院查办承办人,工作人员称系统不能查询,律师只能给刑一庭,刑二庭逐一打电话,都没有结果。律师立即去看守所会见了尚玉申,得知二月二十三日也就是正月初八法官王玉和一名女书记员来过时间不到五分钟,整个过程就是核实上诉状是不是本人写的,明确上诉理由并要求其签名。
下午律师再次来到衡水中院,也是打了若干电话通过别的法官才联系到王玉的书记员曹颖。 曹颖说案子已经结了,卷宗已经送回深州法院了。律师要求与王玉直接联系,曹颖称有规定不能提供王玉的手机号,让改天联系王玉办公室的座机,并拒绝代为联系王玉,也拒绝接受辩护手续。立案庭也称没有代收材料的只能拒绝转交。
无奈之下,律师当日下午到衡水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负责涉诉案件的是一位退休的老法官并当场拨通了王玉的手机,王玉称已结案。老法官问她是否委托辩护人一事,王玉说尚玉申没有要求。律师马上联系了一审法官李丙寅,他却不知二审结案以及退回卷宗一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不仅有权获得辩护,法院还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审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获得权的重要组成部份。衡水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王玉严重的剥夺了尚玉申的委托辩护权,其间王玉一直没有联系其家人以及辩护律师,在家属主动联系的情况下却故意不理睬,隐瞒事实,草草结案,实属枉法渎职。
对于法官的这种行为,律师现已控告到衡水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