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法院于2015 年7月22日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张洪国夫妇和刘冰冰(请见《河北枣强县法院非法庭审19岁的孩子与张洪国夫妇》,后,8月份,律师接到法院非法判决,张洪国4年,张喜珍7年,刘冰冰3年。
接到非法判决后,在10日内,3位法轮功学员都委托律师上诉至衡水中级法院。衡水中院法官王玉、曹旭斌、王景义于11月1日维持原判,11月中旬,张洪国与刘冰冰被送往冀东监狱(唐山盐厂),张喜珍被送往石家庄女子监狱。
衡水中院主审法官:王玉、曹旭斌、王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