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法轮功学员仇风华因诉江一事被闻喜县国保大队王龙彦、杨明波和一女子强行从她店内带走,说是调查一事。2015年12月10日,王龙彦和杨明波又再一次找到仇风华,虽仇风华没有给他们签字和留下手印,仍说是接到上面命令要对她行政拘留十五天。仇风华告知他们这样做是犯法的,新出台的法律有保护投诉人和控诉人的人身安全一条,但他们说你可以再告,我们只是执行命令。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10时左右,闻喜县国保大队王龙彦和杨明波又将她叫到县派出所,说是要再落实一情况。在情况说明处:仇风华提出三点:1、首先不承认名字前冠用的“犯罪嫌疑人”。作为受害人,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2、从五月一日起,高检出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我寄往高检的诉状,你们是从什么途径获得的?3、地方公安不能插手我寄往高检的诉状。
下午5点多,国保大队的两人又来找到仇风华说:还是上午的事,改了一下时间。他们将“行政拘留十五天”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又来履行上午的一套程序。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仇风华被国保大队王龙彦、杨明波、班姓女子和另一女子在街上强行拽拉进车里,后被非法送进运城市盐湖区拘留所关押十天。仇风华因诉江多次被闻喜县国保大队警察骚扰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