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井子区法院红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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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上午10点多,大连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徐美华。徐美华怀着善心,在法庭上背诵了《洪吟三》中的多首诗,希望在场的所有人能够早日明白真相。法官段丽粗暴打断,告诉她不准在法庭上宣传法轮功。律师为徐美华做了无罪辩护。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大连香炉礁派出所诱骗马岩去签字,随后把她劫持在姚家看守所非法关押至今。
在马岩的被构陷材料送到法院期间,甘井子法院法官段丽,态度蛮横,因为马岩拒绝她给指派的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一天,下发逮捕令。三月二十五日转移到大连看守所。
因为马岩的被非法关押,所以家属找了律师给马岩做无罪辩护。但是大连看守所是从关押第一天开始有十五天隔离时间,在隔离期,不允许律师见当事人。针对这个情况,家属跟段丽法官反映并申请延期,结果遭到拒绝,并且在电话里明确说了“给你们指定律师你们不用,不是自己找律师了吗?”
法官段丽为了不让请的律师与马岩见面,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看守所隔离期间就开庭,家属和律师多次跟段丽协商延期开庭,她不同意,结果律师与当事人见不了面。
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法院非法判决马岩四年十个月的冤狱。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法轮功学员于春香被甘井子检察院非法起诉至甘井子法院。承办检察官胡同军。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九日,甘井子法院“立案”,承办法官段丽。
甘井子法院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上午十点钟在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于春香。
庭审之前,阅卷权、质证权是被告人、辩护人的法定核心诉讼权利,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于春香的家属辩护人曾多次向法官段丽递交合法阅卷申请,都被法官段丽拒绝或拒收。她声称辩护人阅卷“目的不纯”,从而干预辩护人合法、有效的辩护。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庭审当日,于春香的亲朋要求进场旁听,被法警拒之门外,声称旁听需要提前向负责法官申请,且此案件不允许旁听,申请也没用。家属问理由,法警口头答:这种(诬陷法轮功学员的)“案子”哪有公开审理的?
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甘井子法院法官段丽通知家属辩护人(于春香的儿子)对于春香的一审判决,刑期四年、罚款三万元。
段丽不允许于春香的亲朋参加公开庭审,却从未告知于春香的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