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等七人到吉林省通化县三棵榆树镇邮寄控告江泽民的诉状,被三棵榆树派出所警察绑架,后报知通化县国保大队,国保大队队长王义冠后将邓玉清等七人绑架到通化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被扣上“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
事实上,王义冠等人阻扰民众控告,不仅是破坏法律实施,而且是直接践踏法律。王义冠对邓玉清等七人中的五人每个人勒索一万元取保候审,而对邓玉清和张富春继续非法关押。后王义冠将邓玉清和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案件非法提交到通化县检察院,报送到通化县法院非法审判。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吉林省通化县法院非法对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邓玉清、张富春、张国友、闫广玲非法庭审,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张富春被非法判刑三年半,邓玉清、张国友、闫广玲被非法判刑三年。审判长:于洋,审判员:蔡宏超,人民陪审员:姜雪松,书记员:赵金悦。
张国友和闫广玲在前期被取保候审,在被判完刑之后被收监迫害。邓玉清和张富春被非法关押已经九个月。
邓玉清等七人邮寄控告江泽民的控告状,符合中国《宪法》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