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94136
中文姓名:
季丽清
姓名拼音:
Ji Liqing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杏花岭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太原市府东街63号,邮编030002
电话:0351-3575562
近照:
家庭住址:
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法官季丽清(李润芳冤案的法官)0351—3575562
迫害事实: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法官。

太原市法轮功学员赵素梅被迫害关押在太原市看守所,负责赵素梅的法官名叫季丽清,是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的法官。该法官称马上要开庭,赵素梅家属递交的申请辩护人申请书被拒。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非法对法轮功学员赵素梅开庭审理,所谓“法官”季丽清阻挠当事人的律师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不让辩护人降凤读书面辩护意见

降凤女士是被告人赵素梅的女儿,依法担任了辩护人。但是当天庭审阶段,当降凤女士拿出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辩护意见准备阐述辩护意见的时候,季丽清法官十分不耐烦,她用生硬蛮横的声调说“你不要读了!”当时降凤一看法官这幅态度,只说了一句话的辩护意见。

2、随意打断律师发言

当天庭审中,辩护律师吕洲宾两次发言遭季丽清打断,当吕律师阐述被告人的宗教认识问题时,季丽清还没听清楚就急躁打断说“请辩护人注意围绕案情……”。

庭审阶段,季丽清没有提供互相发问阶段,当辩护律师要求向公诉人发问时,季丽清一开始拒绝辩护律师发问,在辩护律师的争取下才勉强获得一次发问机会。

季丽清作为法官是不合格的,她的上述行为不仅不文明,更是恶意阻挠了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涉嫌违反《中国法官法 [2001修正本]》第三章第七条(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第三章第七条(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相关法律。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日,赵存贵被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法官季丽清、检察院公诉人李隆非法庭审、判刑三年半。

二零一七年九月五日李润芳再次去办理身份证时被涧河派出所所长武瑞明非法扣留、构陷,二零一八年二月再被杏花岭区检察院、法院冤判三年半。法庭上李润芳的律师四次要求法庭出示证据,都被公诉人郭云燕和法官季丽清无理拒绝!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5/22/山西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遭恶报-366834.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5/22/山西省太原市李润芳等四人上诉至市中院-367868.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24/太原市赵素梅被非法开庭-法官剥夺辩护权-327056.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3/23/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25729.html#16322232514-44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