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亚萍控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被和平区国保大队绑架,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遭非法庭审,律师当庭做了无罪辩护,申明控告江泽民符合宪法。
公诉人(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人员蔡某某,男,中年)在法庭上构陷王亚萍,称“此案情节轻微,但也属于有罪”,被北京律师驳斥。律师在辩护中说明修炼法轮功无罪、控告江泽民属合法行为之后,公诉人自知理亏,发言有气无力。
和平区检察院郭可新、邓帅(二零一零年,邓帅参与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刘志女士)负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