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林口县法院对大法弟子马爱乔下达非法刑事判决书,文件号是:“(2002)林刑初字第31号”。非法冤判她三年刑期。审判长是杜海臣;审判员是丁希臣、牟立功;书记员是王晓丹。依据的所谓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所谓的“证据”是张贴了法轮功宣传单七百余张(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晚在林口县古城镇和林口林业局住宅区张贴四百余张;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晚上七时在林口镇南山办居民区张贴三百余张,还有未贴完的六十余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