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第二次对张心鉴进行非法庭审,当天判五年。当日律师写了上诉,到市看守所去找张心鉴本人签名后,下午就把上诉状交到翠屏区法院,请审判長杨光转交到宜宾市中级法院。
上诉状指出:上诉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为的是遵循中华传统文化,守卫传统真善忍美德,上诉人无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证据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原北京律师黎雄兵和张心鉴家属,一起到宜宾市中院去找负责张心鉴案件的立案庭黄云时,家属又交给了黄云一份聘请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天昊的委托书。是当着北京律师的面交给中院黄云的。当天,黎律师出来后说:主审张心鉴的中院法官叫康艳秋。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当重庆律师唐天昊来宜宾找到黄云阅卷时,黄说没有收到过家属交的聘请委托函,唐律师又重新交给黄一份。当时黄云就告诉唐律师说,张心鉴的案,他不开庭审,想维持原判。后来家属去找他,也是这样说的,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