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二庭: 庭长室: 吴秀忠 87837799 7799
审判员室: 常建生 87837752 7752
审判员室: 王永东 87837752 7752
审判员室: 徐富 87837748 7748
审判员室: 连芳 87837748 7748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艳芳进行非法庭审。
先是公诉人读所谓“卷宗”一个多小时,过程中北京律师多次反驳,并举证中国法律并未规定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组织(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宪法规定35条信仰是自由的,修炼法轮功是具有合法性,被非法庭审的张艳芳说我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无罪。因为迄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定性法轮功是邪教。说法轮功为邪教的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和媒体的炒作。
律师指出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的案件来源是特情举报,特情到底是个什么部门?或者是群什么人?我们不得而知,辩护人有理由怀疑特情人员就是特务人员,本案不过是个普通刑事案件,并不是法律上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何来特情人员?!当局自称民主国家,难道民主国家还需要特务治国吗?当然不能!
被江泽民利用邪党迫害法轮功,迫害非法庭审的公检法人员无言达对的休庭。审判长:杨慧超,陪审员:林卫东、王辉,出庭检察官:王海,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