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39
编号:
E000095315
中文姓名:
葛莉丹
姓名拼音:
Ge Lidan
性别:
职务职称:
审判长
工作单位名称:
于洪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沈大路210号,邮编110141
刑庭庭长李晓光024-85839959
负责法官车忠海85839900
院长李阳85839996
陈洪文85839933
尚俊杰85839866
副院长赵海波8539958
隋显进85839995
政治处主任刘昕85839977
纪检组长姜兆兴85839993
执行局局:陆迪85839985
执行局政委戴天峰85839998
专职委员宋颖85839898
专职委员李成贤85839990
处级审判员郑柏松85839935
近照:
家庭住址:
主审法官:葛莉丹(于洪区法院刑庭庭长) 电话:024-85839959
迫害事实:
于洪区法院审判长。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在于洪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依法控告江泽民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佟丽艳。其家人聘请了俩位律师出庭作了无罪辩护。非法庭审从上午九时三十分持续到十二时五十五分,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法庭当庭没有做宣判。

董姓律师在庭审开始时,向法庭要求共产党员回避,理由:无神论会歧视有神论者,不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休庭后遭否决。

董姓律师要求检察官回避,理由:明知佟丽艳无罪,仍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构成徇私枉法罪,与佟丽艳案件的审理形成利益冲突,应当回避。

董姓律师申请回避被驳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遭审判长葛莉丹拒绝。李姓律师要求提出回避,审判长不听理由,强行开庭。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法轮功学员杨艳杰被于洪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并罚金二千元。
庭审相关责任人:沈阳于洪区法院法官审判长:李晓光 审判员:葛莉丹 人民陪审员:迟松 书记员:肖婷
沈阳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赵宇 吴尚儒

于洪区法院、法官姜鼐无视当事人的权利,安排已经被拒绝的援助律师于娇出庭作为王金凤的“伪辩护人”,于娇一直低着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她只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说了一句:“对公安、检察机关的指证无疑议。”其人在其位却没有为当事人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不但没做任何辩护,反而对公安和检察院对当事人所有的非法指证表示认同、无疑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庭前,王金凤的家属就亲友辩护人的合法权利被法官姜鼐非法剥夺一事打电话向刑庭庭长葛莉丹反映,葛莉丹回应说:“我们已经给你请了援助律师,不比你们自己辩护的更专业、辩护的更好吗?我还有事,要开会……”说完就挂了电话。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将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星期三)对法轮功学员王秀英进行非法庭审。王秀英的家属没有请律师,准备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主审法官葛莉丹却要强行安排援助律师,多次刁难、阻挡亲友辩护人为王秀英做辩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8/12/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64091.html #23811213012-2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8/21/沈阳王金凤、李凤芝遭非法庭审-法官涉嫌滥用职权-447916.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5/27/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1)-368045.html#18526231444-7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7/16/依法控告江泽民-沈阳市佟丽艳被非法开庭-331438.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