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95316
中文姓名:
李永仙
姓名拼音:
Li Yongxian
性别:
性别待查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于洪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沈大路210号,邮编110141
刑庭庭长李晓光024-85839959
负责法官车忠海85839900
院长李阳85839996
陈洪文85839933
尚俊杰85839866
副院长赵海波8539958
隋显进85839995
政治处主任刘昕85839977
纪检组长姜兆兴85839993
执行局局:陆迪85839985
执行局政委戴天峰85839998
专职委员宋颖85839898
专职委员李成贤85839990
处级审判员郑柏松85839935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于洪区法院公诉人。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在于洪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依法控告江泽民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佟丽艳。其家人聘请了俩位律师出庭作了无罪辩护。非法庭审从上午九时三十分持续到十二时五十五分,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法庭当庭没有做宣判。

董姓律师在庭审开始时,向法庭要求共产党员回避,理由:无神论会歧视有神论者,不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休庭后遭否决。

董姓律师要求检察官回避,理由:明知佟丽艳无罪,仍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构成徇私枉法罪,与佟丽艳案件的审理形成利益冲突,应当回避。

董姓律师申请回避被驳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遭审判长葛莉丹拒绝。李姓律师要求提出回避,审判长不听理由,强行开庭。

公诉人李永仙声称法轮功国家早有定性,不容置疑。李姓律师质问公诉人:宪法规定信仰自由,国家在什么时候、由哪一个国家机关、通过什么方式、依照法定职权定的性,并禁止了公民修炼法轮功的?公诉人能不能够拿出依据,来证明国家在什么时候规定了不许公民储存法轮功资料,特别是不许法轮功修炼者存储法轮功资料的?公诉人无言以对。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7/16/依法控告江泽民-沈阳市佟丽艳被非法开庭-331438.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