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在于洪区法院被非法庭审依法控告江泽民的沈阳市法轮功学员佟丽艳。其家人聘请了俩位律师出庭作了无罪辩护。非法庭审从上午九时三十分持续到十二时五十五分,庭审历时三个多小时。法庭当庭没有做宣判。
董姓律师在庭审开始时,向法庭要求共产党员回避,理由:无神论会歧视有神论者,不能够公正审理案件。休庭后遭否决。
董姓律师要求检察官回避,理由:明知佟丽艳无罪,仍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构成徇私枉法罪,与佟丽艳案件的审理形成利益冲突,应当回避。
董姓律师申请回避被驳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遭审判长葛莉丹拒绝。李姓律师要求提出回避,审判长不听理由,强行开庭。
公诉人李永仙声称法轮功国家早有定性,不容置疑。李姓律师质问公诉人:宪法规定信仰自由,国家在什么时候、由哪一个国家机关、通过什么方式、依照法定职权定的性,并禁止了公民修炼法轮功的?公诉人能不能够拿出依据,来证明国家在什么时候规定了不许公民储存法轮功资料,特别是不许法轮功修炼者存储法轮功资料的?公诉人无言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