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95665
中文姓名:
钱洪钧
姓名拼音:
Qian Hong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清河区国保大队
工作单位地址:
清河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0517-83123125
大队长:常书林 13852382345
副大队长:许风 15950382028
近照:
家庭住址:
江苏省淮安市国保支队
队长:钱鸿钧 13952306866 0517—83120130
钱鸿钧的妻子:刘义娴 (身患白血病)54岁 江苏银行退休职工 手机:15189658866
女儿:钱颖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家庭住址: 江苏省淮安市东大院 2区 12-301

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22号 邮编223000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22号 邮编:223000
淮安市610主任: 崔健 0517-83120005 13505234000
610 副主任: 李才富 0517-83120826 18251283960
610副主任: 闻夕刚 0517-83120184 18800666038
市国保支队队长: 钱鸿钧 0517-83120130 13952306866
耿福夏: 0517-83120279 15195322288
查永清: 0517-83120286 13952367633
潘绍队: 0517--83120292 13905238758
袁 野: 0517--83120257 13905234095

迫害事实:
淮安市清河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受市国保大队

近几年(2016年)来淮安市清河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受市国保大队钱洪钧、赵炎东的指使,疯狂迫害法轮功学员,把检察院、法院推到前台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已有五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三至七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法轮功学员郑红霞遭第二次非法庭审,律师做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康莉莉以「郑红霞分别向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钱鸿钧、潘绍队(其实是市国保支队队长、副队长)寄法轮功真相资料,“我用善心换良知——致淮安市六一零、公检法人员的一封信”。向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分管610)袁野寄法轮功真相资料:“给淮安市警察朋友们”的一封信、“三个派出所都不接法轮功的案子”的信。搜查郑红霞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真相资料」为由,强加子虚乌有的罪名;张律师对此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红霞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起诉书中指控当事人郑红霞的罪名不成立,应该无罪释放。当日法庭没有宣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1/10/江苏淮安郑红霞当庭自辩-法官粗暴阻挠-337461.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8/29/给警察写信劝善-江苏郑红霞遭非法庭审-333685.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