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95831
中文姓名:
万滔
姓名拼音:
Wan Tao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洪泽县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88号,邮编223100
电话:0517--87282406 0517--87282406
检察长:韩少芹 15252333888
副检察长:徐加山 15851718622 0517-87282337
副检察长:万海军 15851718681 0517-87282461
副检察长:成支农 13952361777
吉士洲:15851718760 0517-87282070
纪检组长:蒯银华
专职检察员:王国光 13915149009
公诉科:0517-87282419
万滔:15250899276
近照:
家庭住址:
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
地址:江苏省洪泽县北京东路88号,邮编223100
电话:0517--87282406 0517--87282406
检察长:韩少芹 15252333888
副检察长:徐加山 15851718622 0517-87282337
副检察长:万海军 15851718681 0517-87282461
副检察长:成支农 13952361777
吉士洲:15851718760 0517-87282070
纪检组长:蒯银华
专职检察员:王国光 13915149009
公诉科:0517-87282419
万滔:15250899276
迫害事实:
洪泽县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年晚,淮安市法轮功学员刘永军、丁百灵、施素华、唐清(女,淮阴师范学院美术教师,约四十五岁)、魏善荣女,市物价局退休干部,五十九岁),被淮安市国保大队和洪泽县公安局非法劫持。五位法轮功学员当晚被绑架到洪泽县公安局,分别被关在五个房间,不让睡觉,非法审讯。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两点三十分,洪泽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刘永军、丁百灵非法庭审。法院审判长:陈旭,检察院公诉人:万滔、张学亮,两位陪审员。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此内容是洪泽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伪造、逼供、诱供)。来自北京黎律师根据《宪法》、《刑法》和相关法律,为丁百灵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黎律师的辩护一直不停被审判长打断,但黎律师坚持完成辩护,并善劝洪泽县公检法人员,要看清当前形势,正确对待法轮功,迫害法轮功的周永康、李东生等之流已被法办。

公诉人反复强调在多处地点散发法轮功资料,散发多少多少份。丁百灵和刘永军要求把法轮功资料当庭宣读,但他一直也没有敢把法轮功资料的内容当庭进行宣读。

刘永军母亲为儿子做了无罪辩护,问公诉人刘永军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实施?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三十九号文件中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你们说法轮功是×教,你们能提供法轮功是×教的文件吗?(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公诉人无语。又问公诉人,刘永军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被抓捕,十二月二十日才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这么多天公安部门把刘永军关在哪里?对刘永军进行刑讯逼供,你们知道吗?你们说刘永军做资料能说出具体地点吗?公诉人无语。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点,淮安市清江浦区法轮功学员施素华、魏善荣在洪泽区法院遭到非法庭审,来自北京的张律师为她们做无罪辩护。洪泽检察院公诉人万涛宣读起诉书,以施素华、魏善荣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七日年晚,与丁百灵(被非法判两年)、刘永军(被非法判三年)到过淮阴区赵集、金湖县、宝应湖农场附近、盐城建湖、阜宁等地散发多少法轮功宣传册、宣传单以及在她们家抄到法轮功书籍等为借口构陷她们。

二零一九年一月份淮安市洪泽区法院在没有通知律师和家属情况下,对法轮功学员施素华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五千元;对法轮功学员魏善荣非法判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11/3/江苏施素华被劫入冤狱-家属探视权被剥夺-395360.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6/27/江苏省淮安市施素华、魏善荣被非法开庭-370292.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14/江苏淮安市刘永军、丁百灵被非法判刑-334610.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