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095905
中文姓名:
齐艳
姓名拼音:
Qi Ya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张店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院长:王德录 手机:18805335666 住宅:0533-7172136 办公室:0533-2832077
刑庭庭长(具体负责):贾高远 手机:13306431369
附:贾高远妻:于桂芝 13053365888 办公室:0533-3587757
分管刑庭副院长:吕传学 手机:18606431777 办公室:0533-2862069
副院长:吕茂玲 手机:18653370377 办公室:0533-2866177
承办法官(直接负责):郭建 手机:15963314068 办公室:0533-2862995 0533-2863172
近照:
家庭住址:
王德禄 院长及党组书记 18805335666 0533-2832077
吕传学 副院长及党组副书记 18606431777 2862069
毕德刚 副院长及纪检书记 13705338948 2831626
吕茂玲 副院长 18653370377 2866177
周建生 副院长 18678191666 2850788
贾高远 刑庭庭长 13306431369 2839125
崔洪栋 刑庭副庭长 18653386862 2832702
齐艳 刑庭副庭长 13853385335 2864933
刘玉梅 刑庭副庭长 15666707713 2861758
王平 刑庭法官 2864336
郭建 刑庭法官 15963314068 2863172
刘世龙 刑庭法官 15053311551 2863907
迫害事实:
淄博张店法院法官。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法官郭建、齐艳,刑庭庭长贾高远,无故刁难为张店区大法弟子王亮、李少琴做辩护的北京和天津的两位正义律师,要求其必须在北京和天津司法局备案,否则不允许律师代理本案件,给律师造成困扰。

淄博市大法弟子李邵琴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遭非法庭审,公诉人和法官齐艳捏造证据污蔑大法弟子李邵琴,法官齐艳用极其恶劣的语言对李邵琴进行人格侮辱,律师刘连贺做了有力的无罪辩护,李邵琴本人不承认那些所谓的罪名。

二零一七年五月份,淄博张店区各大派出所对所有诉江(起诉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近百人进行骚扰。派出所、610、居委会各出一两人挨个去法轮功学员家询问还炼不炼,并拍照签字。其中金信花园小区法轮功学员张文隆、徐秋兰夫妇先是被上门骚扰,过了几天徐秋兰被抄家绑架,被非法刑事拘留。

徐秋兰被非法关押两个多月,案件已到法院阶段,七月十四日,北京律师郭海跃向张店区法院齐艳法官递交代理手续,开始齐艳(张店区涉及法轮功的案件都是有齐艳和郭建两人承办)以找领导商量为由推脱,律师打了三四遍电话以后接了,齐艳说,需要律师在当地司法局出具书面证明。律师再打电话齐就不接了。

律师到区检察院实名举报,给的答复是要求律师配合法院的这些无理要求,律师到市法院信访办开具证明,再找齐艳不接电话。律师向区法院信访办实名举报齐艳的违法行为。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家属到张店区监察委和淄博市监察委实名举报,这两个单位都不接,给出的理由是法院具体事情需要到市法院或区法院信访办反应,但是市法院已经开具了证明,区法院根本不管,可见张店区法院有多么的嚣张。晚间区法院一个男性工作人员给律师打电话说可以备案截图,发给他们区法院也行,说齐艳一个人也做不了主。

目前律师已经备案。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家属将实名举报信邮寄给了淄博市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实名举报齐艳法官的违法行为。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张店区法院法官齐艳的书记员给律师打电话,说要八月十七日非法开庭审理徐秋兰的案件。因律师有事和书记员商量要求改日开庭,书记员不同意。经律师争取,齐艳又单独给律师打电话,说可以改到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号以后再选一天非法开庭。

张文隆不惧恐吓,于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分别向淄博市检察院、法院,山东省检察院、法院,最高检察院、法院,通过邮局EMS控告国保大队薛明、检察院公诉人孙琰冰、张店区法院院长王德禄、法官齐艳的非法行为。

山东淄博张店区法轮功学员徐秋兰被张店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徐秋兰上诉到山东省淄博市法院,二零一七年十月底,徐秋兰二审被维持原判三年。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1/13/山东淄博法院对徐秋兰二审维持冤判-356658.html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0/27/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36829.html#16102622442-21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9/9/二零一六年九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34229.html#1698234147-26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