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王光辉被包河区检察院、包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有期徒刑。王光辉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该院以“法轮功案件都不开庭二审”为由维持原判。包河区检察院负责王光辉案件的人员是郜明;包河区法院审理人员李丽、凌圣荣,他们明知案件真相,却枉法对王光辉进行诬判。
二零一六年,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包河区法院(副庭长)凌圣荣、法官李莉,合肥市中级法院(副庭长)张恒、法官胡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