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02
编号:
E000096441
中文姓名:
潘绍队
姓名拼音:
Pan Shaodui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淮安公安局
工作单位地址:
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22号  邮编223000
局长:刘必权 0517—83120001
党委副书记:初晓 13813319999 0517—83120002
副局长610 主任:崔健  13505234000 0517--83120005
副局长:杨 林 15896181616 0517—83120006
副局长:潘家新 13801408922 0517—8312007
副局长:唐卫东 13861568966 0517—83120009
副局长:张 炎 13813342288 0517--83120010
机关党委书记:苏必伟 13905234455 0517—8312008
党委委员:冯干林 139151066000 517--83120003
610 副主任:李才富 18251283960 0517--83120826
610 副主任:闻夕刚 18800666038 0517--83120184
秘书处处长:魏淮松 13915170066 0517--83120162
市国保支队队长:钱鸿钧 13952306866 0517—83120130
钱鸿钧的妻子:刘义娴 (身患白血病)54岁 江苏银行退休职工 手机:15189658866
女儿:钱颖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安全局工作
家庭住址: 江苏省淮安市东大院 2区 12-301
市国保支队副队长:
耿福夏: 0517-83120279 15195322288
查永清: 0517-83120286 13952367633
潘绍队: 0517--83120292 13905238758
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袁 野: 0517--83120257 13905234095
袁野的妻子:张继慧 江苏省淮安市电视台工作 手机:13776703366
宅电:0517---84918499
近照:
家庭住址:
江苏省淮安市国保支队
副队长:潘绍队 0517--83120292 13905238758
迫害事实:
淮安公安局国保支队副队长。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法轮功学员郑红霞遭第二次非法庭审,律师做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康莉莉以「郑红霞分别向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钱鸿钧、潘绍队(其实是市国保支队队长、副队长)寄法轮功真相资料,“我用善心换良知——致淮安市六一零、公检法人员的一封信”。向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分管610)袁野寄法轮功真相资料:“给淮安市警察朋友们”的一封信、“三个派出所都不接法轮功的案子”的信。搜查郑红霞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真相资料」为由,强加子虚乌有的罪名;张律师对此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红霞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起诉书中指控当事人郑红霞的罪名不成立,应该无罪释放。当日法庭没有宣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1/10/江苏淮安郑红霞当庭自辩-法官粗暴阻挠-337461.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