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52
编号:
E000096442
中文姓名:
袁野
姓名拼音:
Yuan Ye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清河区公安分局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17号,邮编223001
电话:0517-83661171
局长张波、政委夏敏
国保大队:
电话:0517-83123125
大队长:常书林13852382345(多年来直接参与绑架、伪造证据迫害法轮功学员)
副大队:许风15950382028(多年来直接参与绑架、伪造证据迫害法轮功学员)
警察范进

淮安市清河区公安分局 0517-83661378
局长 潘家新 13801408922

淮安市清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0517-83123125
常书林 淮安市清河区“六一零”, 清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队长 13852382345
王健淮 淮安市清河区“六一零”,清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0517-83026698(小灵通)

恶警王建淮电话:0517-83284790

近照:
家庭住址:
袁野(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办电:0517--83120257、手机:13905234095
袁野的妻子:张继慧(江苏省淮安市电视台工作)手机:13776703366
宅电:0517---84918499
迫害事实:
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法轮功学员郑红霞遭第二次非法庭审,律师做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康莉莉以「郑红霞分别向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民警钱鸿钧、潘绍队(其实是市国保支队队长、副队长)寄法轮功真相资料,“我用善心换良知——致淮安市六一零、公检法人员的一封信”。向原清河公安局副局长(分管610)袁野寄法轮功真相资料:“给淮安市警察朋友们”的一封信、“三个派出所都不接法轮功的案子”的信。搜查郑红霞家中存放大量的法轮功真相资料」为由,强加子虚乌有的罪名;张律师对此给予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无罪辩护。张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郑红霞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起诉书中指控当事人郑红霞的罪名不成立,应该无罪释放。当日法庭没有宣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1/10/江苏淮安郑红霞当庭自辩-法官粗暴阻挠-337461.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