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10月18日,依安县第三派出所刘所长,警察唐伟、吴洪波等,一行四、五人强行闯入大法弟子李艳芳家,把她绑架到第三派出所非法审问资料来源,之后又挟持到依安县拘留所,非法拘禁十五天。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依安县第三派出所的警察二次到李艳芳家乱翻,仓库里的咸菜坛子、罐子,碗筷子、木头垛子全都翻一遍。非法拘留结束又被迫交300元钱伙食费。
李艳芳回家后,警察多次骚扰,强迫签字、按手印、做个人信息采集。丈夫由于害怕也与警察一样限制她的人身自由,连大姑姐孩子结婚也无法参加。
2013年5月11日,依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赵国义,苏国辉,第三派出所的薛可、李军、吴洪波等十多人到李艳芳家,强行绑架、抄家、抢走价值三千五百元的电脑、u盘2个(120元)、订书器(27元)、大法书籍2本、师父法像、光盘等,还曾要撬开前边邻居家的仓库进行搜查。在第三派出所,他们非法审问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