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非法开庭。律师开庭前一天会见戴亚娟,戴亚娟跟鞍山市女子看守所的警察要纸写陈述书,她们不给,戴亚娟只能委托辩护律师代写陈述书递交法庭,并签字按上手印,当律师在开庭时递交法官孙慧婷时,孙慧婷怀疑真实性不接受。
开庭后,法官和公诉人突然改变了态度,和第一次庭审时大相径庭。法官和公诉人多次打断维权律师的辩护,态度蛮横。戴亚娟在法庭上最后陈述说:我修真善忍,身体好了,也懂得了如何做个好人,你们却把一个好人与吸毒犯、杀人犯关在一起。
这次公诉人提供的所谓犯罪证据是搜查录像。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录像不仅不能证明戴亚娟有罪,反而恰恰说明了是公安机关办案的违法性和提供证据的虚假性。
一、侦查人员在搜查时未出示相关手续、未出示证件;
二、录像中,除戴亚娟三人外,所有人都是执法人员,没有任何一个人是搜查笔录中所记载的“见证人”;
三、搜查过程中,戴亚娟一直被控制在卧室,直至10:41分画面回到卧室时,戴亚娟等三人均不见了,也就是说,戴亚娟没有见证搜查过程;
四、录像中没有当场清点证物、记录搜查笔录的记载,戴亚娟也当庭表示,录像中床上堆的书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五、录像中,可以看到有不少与案件无关的书刊、物品,如通讯技术、电脑入门等,辩护人不知道这类物品是否被计算在了“证据”当中。
这份录像资料无可置疑地印证了本案取证方式已严重违法,因此所搜集的证据全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证据能力;卷宗中的搜查笔录形成过程不明,故而其记载不具有真实性!搜得的物品中,哪些属戴亚娟自用、哪些不是,无论是录像还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都没有进行区分,统统打包在一起,这样做的目的不言自明!即使这些物品和书籍都是戴亚娟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审判长当庭向戴亚娟提出:法轮功修炼者是否劝人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简称“三退”),就此问题想构陷戴亚娟。
这次非法庭审提供的所谓录像证据只能作为执法者违法的证据。法庭提出的“三退”的问题恰恰暴露了中共的邪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