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荣昌区何祖彬、朱勇、金雨三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九日被荣昌公安一科警察绑架、非法抄家;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被重庆市荣昌区法院非法判刑,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由刑二庭负责承办此案,承办法官是刑二庭副庭长钟宇斐。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号,何祖彬和朱勇的家属,一大早从荣昌赶车到重庆,准备去见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上午十一点多到了中院,要求见法官,遭到门卫无理拒绝,不准她们上楼。但法官不下楼,拒绝接见她们,说他只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
十二月一日,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再次从荣昌一大早赶车到重庆,到了第五中级法院,三位家属给承办法官钟宇斐打电话,要求他下楼给他见面谈一下情况,并亲自把她们写好的申诉信递交给他。但他还是拒绝接见,然后叫了另一位不知姓名,干什么的人员,下楼接了申诉信,然后就匆匆离开,上楼去了。三位家属感到很无助,只好又赶车回荣昌了。
按:起诉元凶江泽民于法有据,案内三位当事人的信仰自由是受宪法及法律保障的公民权益,应当无条件释放;本案相关司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胁持、批捕、起诉乃至庭审系属非法,是在执法犯法,爰以究责。
在一审判决的十天之内,三位法轮功学员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后三位学员的家人和何祖彬的律师,都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刑二庭二审主审法官钟宇斐提出要求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或发回重审,但钟宇斐、尹华、粱婷三位法官不采纳何祖彬的律师的意见,不顾三位家属的强烈要求,不但没开庭,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判决。二零一七年一月六号,三位学员被劫持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