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内对法轮功学员纪敏进行非法庭审。原本规定11点开庭,家属10点半就在法庭外冒着严寒等待,法官一拖再拖,一直等到下午一点半才开始,开庭前,法官王丽卿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只允许家属一人进入法庭旁听,据进去法庭旁听的家属讲,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说明了纪敏和检察院所控“罪名”没有关系,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公诉人非常被动紧张,竟拿出原来诱骗纪敏“认罪”的所谓口供作为指控的证据,法官低头心不在焉,根本不认真听律师和公诉人在说什么。庭审十五分钟就匆匆结束。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在没有通知辩护律师和家属的情况下,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主审法官王丽卿对张红茹、李秀君、王瑾三名法轮功学员非法秘密判刑。随后,三位辩护律师收到了两份内容不同的判决书,判决书的案号都是“(2016)鲁0202刑初259号”。一份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的,非法判决王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非法判处张红茹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非法判处李秀君四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另一份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非法判处王瑾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非法判处张红茹四年,罚金四千元;非法判处李秀君六年,罚金六千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在即墨普东看守所内对法轮功学员鄢景秋进行第一次非法庭审。法庭约在十一点二十分左右开庭,鄢景秋的三位家人进入旁听,主审法官是王丽卿。鄢景秋在庭上讲述了法轮大法的美好,并表达希望在场所有人在此庭审中有一个善良选择。鄢景秋的辩护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指出:鄢景秋是一位法轮功的修炼人,信仰法轮功修炼者必须坚守的真、善、忍这一基础宗旨与信念,做好人、做好事,处处体现真诚、善良、忍让,是鄢景秋作为修炼人必须要做到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公诉人罗列的所谓“证据”,律师指出:由鄢景秋所有涉及法轮功的相关物品都是反映法轮功所提倡的真、善、忍的原则。最后律师要求对鄢景秋无罪释放。
非法庭审大约一小时左右,当庭未宣判。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点钟,青岛市市南法院在青岛市即墨市普东镇青岛第二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鄢景秋第二次非法开庭。开庭大约十一点十分左右开始,家属三人坐在旁听席,法官王丽卿让一名法警用手提电脑当庭播放了非法抓捕鄢景秋时的执法录相。
播放开始时,公诉人才到,说是有事耽搁了。录相播放近一小时,录相播放途中,法官、陪审员、检察官都离开了法庭。录相播放完毕,法官回来宣布下午一点开庭,中途换了一个法庭,据说是因为原来的法庭有案子要用。下午一点家人和律师到庭后,法官又说一点四十开庭,家人出去又接到律师电话说先开这个庭,再次进入法庭,法官仅仅宣布择日宣判,草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