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英,女,中共党员,一九九三年任咸安区法院书记员;一九九七年任刑事庭审判员,二零零零年开始审理刑事案件,至少八次以审判员、审判长的身份非法审理,枉判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她因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曾二次被湖北省中共高级法院记个人二等功。
二零零九年十月,法轮功学员黄彬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五年。黄彬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但是,中共法院在邪恶的610的遥控下,仍然非法维持原判,黄彬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受尽凌辱。责任人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刘英,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被非法开庭审理,非法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胡爱玲、李文广;非法审理人员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林少坤、陪审员朱其秋、书记员李俊。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陶席珍聘请律师张科科去法院查阅卷宗,但是,被法官刘英拒绝,理由是已经开完了庭。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张为卿被劫持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咸安区检察院以“利用网络向海外宣传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张为卿下非法逮捕证。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审判。公诉人是余宗晔;审判长是李佣军,审判员是刘英,书记员是庄玫瑰。张为卿在法庭上依法做了无罪辩护。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徐长虹在咸安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审理,未宣判。所谓“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张吉生;非法审理人员是: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八点半,咸安区法院二号法庭对法轮功学员徐长虹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开庭。法院只允许徐长虹的姐姐去旁听。不到四十分钟,非法庭审就结束了。检察院公诉人是张吉生;法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达一审判决书给张为卿,判决书中审判长落款是李拥军,审判员是刘英,咸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张为卿拿出的证据,错用法律条文,枉法冤判了张为卿两年。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向德斌(男,当时五十多岁,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洗脑班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被转入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向德斌非法庭审,但没有结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份被秘密判刑七年、敲诈勒索罚金一万元,被秘密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向德斌,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公安分局局长是卢卫军(已遭恶报被查)。
二零一九年八月,温泉区黄秋珍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黄秋珍不服,立即依法上诉被非法驳回,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湖北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黄秋珍结束冤刑,被亲属接回家。当时她被迫害得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独子由于生活的压力无能力照顾母亲,只能把她送到养老院。黄秋珍的处境到了如此地步,当地邪恶还到养老院骚扰迫害她,禁止与法轮功学员接触。最终,黄秋珍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含冤离世,终年六十二岁。黄秋珍离世后,其家人给换衣服时,竟然发现黄秋珍的背部全部是深褐色的,似是中毒的迹象。
当时黄秋珍被非法判刑时,咸安区法院院长是张忠波,审判长是刘英,检察院检察长是蒋志强。
二零二一年八月,张为卿再次被咸安区法院再次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两年,张为卿依法上诉被维持原判。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张为卿,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这是典型的打击报复。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咸安区法轮功学员丁晓兰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庭审,被冤判一年。当时副庭长刘英任审判长负责非法审判丁晓兰,咸安区法院邪党书记兼院长是张忠波,检察院检察长是陈先明,政法委书记是程朝阳,610主任是程胜利。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程卫平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非法审判的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罗婉,书记员刘倩婷。判决书书号(2024)鄂1202刑初487号。程卫平不服判决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