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521
编号:
E000096874
中文姓名:
江君
姓名拼音:
Jiang 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高新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高新区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江君 028-85318810
【高新区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邮编:610041
电话:028-85182000、028-85196446
办公室电话:胡庆、宁玄、张奇圣 02869283910、61556355、85322655、85196033。
检察长:宋华 18980069698
副检察长:罗渝湘、万毅、阮毅 13708067023、李飞 18980069936。
批捕科:黄晓辉、王春燕、王俊、张佃江 02885310630。
[公诉处]
高新区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邮编610041 公诉科张恒18190754295
检察长宋华18980069698
公诉人:李国栋(男)028-85310513。
处长:谢佳028-85310513
检察官:王俊13880900920
检察员:张奇圣028-85310513;胡婵、张恒、卢佩雷028-85170650、张博、肖潇、江君、曹炜姗、原红旗、周程(办宿刚冤案)
[案管中心]
接待负责人:焦明锋(控申科检察官),查询电话:028-85310530,028-69283901。
近照:
家庭住址:
公诉人:江君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 邮编:610041
电话:028-69283901 028-85310530 028-85186444 028-85196443 028-85160000 028-61556355 028-85322655 028-85196033

高新区检察院: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北街99号
邮编610041
检察长:宋华18980069698
副检察长:罗渝湘、
李飞18980069936、
阮毅13708067023、
政治部主任:刘毅严18980060518
公诉处处长:谢佳13398181290
公诉科:卢佩雷028-85170650

公诉人:
张恒18190754295(王英霞案件公诉人)
江曼18980069896
杨涛18980069939
胡庆13689024743
李敏15928129943
李飞18980069936
刘喆18980069950
李腾18980069791
王靓15928051029
王玲18980069816
何如13699497599
吴畏18980069978
张炯18980069867
彭敏18980069928
梦虹18608030001
王俊13880900920
张博18980062608
周程18980069881
张博18080062608
罗洁18980069868
叶佐18980069605
郑燮18908178219
王松13808077800
梁杰18980069858
吕彤18980069578
陈雁13438961199
胡婵15828229921
阮毅13708067023
彭相18380142207
肖潇13880106063
李淼13458666656
麦苗18980069571
许敏18981889382
宁玄18980069833
邓昕15828157113
卢佩雷02885170650
汪晓路13808181381
贾理国18980069532
刘毅严18980060518
陈文军18980069677
王春燕15882252231
付小丽18980081099
施建华13808090505
娄潇潇18980069937
尹学东18980063818
焦明锋13980582450
张奇圣13350067580
潘青龙18980069636
郑云霄18980069718
曹炜姗18980069625
原红旗18980069968
张长安13808078303
张眉玥18980069862
曾利民18008024031
胡铭明18980069882
方海虹13550189627
黄晓辉18011519093
朱忠梅18980069907
赖善明18980069930
吴炳光15928863008
魏向雨18980069801
袁小玲13808002345
余大志13308063433
彭洪力13308060133
李国栋18328511266
张佃江17708170610
董岩江18980069652

迫害事实: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都市新都区法轮功学员苏青华被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非法开庭。因为是公开审判,二十九日苏青华的母亲在几位亲朋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十点四十,审判长谢钢、公诉人江君、另一个审判员入庭,还未坐好,谢钢向旁听席喊:怎么这么多人?什么人?都出去!有回答说是亲戚、朋友,但还是被谢钢赶出了庭。法庭两扇门被反锁,并有警卫把守,只留苏青华母亲旁听。公开审判为啥不让人旁听?谢钢、法院在紧张啥?怕啥?

律师为苏青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江君指证:苏青华违反《刑法》第三百条,应判苏青华三~七年徒刑。律师问:苏青华你参加过什么组织吗?苏青华回答:我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大法是佛法,不是什么组织。

公诉人江君列举所谓的“证据”:喷写的“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的标语(照片、录像),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一本《转法轮》、四张光盘、一台手提电脑、两瓶喷式油漆(其中一瓶只有半瓶油漆)。

律师说:在苏青华住处搜到法轮功的书,只能证明苏青华是炼法轮功的,不涉及犯法。审判长谢钢声音低小,底气不足的说:我们今天没有追究他炼法轮功,只追究他在墙上喷写标语的事。律师说:至于说他写标语,一、没有任何证人证明他写,监控录像只是提供了一个骑电瓶车的人(被人指证骑车人疑似苏青华),路过那个地段;二、录像显示疑似苏青华的人回头好像是从电瓶车的后备箱里拿东西,并没有看见具体拿什么东西;三、住处搜到的喷漆瓶不能证明是用来喷写过标语;四、对墙上的标语,没有做司法鉴定证明是苏青华的笔迹,无法证明是他写的。

公诉人江君说:这个案子两次退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分别延长十五天。律师说:此案所有的证据证人都是猜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给苏青华定罪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案件应退回检察机关,撤诉并释放苏青华。

法庭经休庭十分钟复庭后,审判长谢钢说: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多数本法庭不认定。只认定在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后,成都某地出现了“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标语,这天之前没有标语。而八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点后有疑似苏青华的男子在喷写“天灭中共全球公审江泽民”的地段出现过,并停留两分钟,此人有一个侧身动作像是从电瓶车后备箱中拿什么东西,并且,在苏青华住处搜到了两瓶油漆,其中一瓶里只有半瓶。由此,判苏青华三年徒刑。

苏青华和他母亲都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法院审判长的判决仅根据猜测,无确凿依据,认定就是苏青华喷标语的逻辑如此荒唐儿戏。

谢纲和江君对苏青华的诬判,苏青华依法追责,要求依法赔偿,立案后虽然在政法委、“610”的威逼下没有开庭,暂时不了了之。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能躲过一时,却躲不过一世。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谢纲和江君的名字。法律明文规定“办案终身制”,“谁办案谁负责”,“冤假错案倒查追责制”以及《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错误的决定或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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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苏青华被非法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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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