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3
编号:
E000096879
中文姓名:
殷传茂
姓名拼音:
Yin Chuanmao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大连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刑二庭庭长马军  宅电 0411 82122855办公电话 0411 83775052
法官付庆维 宅电 0411 83621523 办公电话 0411 83775055多次参与迫害
审判长汪国梁 办公电话 0411 83775856多次参与迫害
助理审判员高雅南 办公电话 0411 83775022多次参与迫害
书记员晏飞  办公电话 0411 83775071
近照:
家庭住址:
大连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2号
电话0411-83775652 邮编:116012
法官殷传茂 办公电话:0411-83775615、13795183227
迫害事实: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刑事二庭庭长。

殷传茂积极追随江氏集团助纣为虐,肆意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大连市各区法院都非法冤判过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这些被非法一审冤判的法轮功学员上诉案件,一上诉到大连中级法院后都由中院刑事二庭受理,立案后审判长就是庭长殷传茂。

这些上诉案件只要到他的手里,无论卷宗里面有多少冤情,无论当事人上述状里面的理由写的多么充分,无论律师写了多少有理有据的司法建议或辩护词,他都视若无睹。不论开庭与否,下达二审裁定书都是“维持冤判”。

大连市金州区大法弟子刘亚洲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书,被非法判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十二月十四日家属才得知结果,刘亚洲不服判决,于十二月十六日本人递交了上诉状。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殷传茂及另一名陪审员到看守所会见了刘亚洲,告诉他这就算二审开庭了,意思是在看守所比较方便,不用带人到法院再带回来,法官殷传茂问了刘亚洲案卷里的一些问题,刘亚洲都做了有理有据的回答,并告诉他们信仰无罪,做好人没有错,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法官他们听完没有反驳,最后问他还有没有要举报的人,刘亚洲说没有,当场没有说判决结果。整个二审就是走一下过场没有公开审理。过后仍然是维持原判。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甘井子区法院向迟连珠家人下达了非法判刑三年半的通知书。迟连珠不服判决,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已经受理,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立案。立案人王文露、法官殷传茂。

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袁晓曼因诉江被冤判三年六个月,袁晓曼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此案已转至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殷传茂,此人表现出抵触大法,不听真相。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文英非法判刑七年,罚金一万元。文英和家属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律师多次联系二审法官殷传茂、邮寄司法建议书:阐述大连开发区法院一审中,蓄意错误适用法律,捏造事实证据枉判无辜,要求开庭审理此案。但是一直没得到回复,过程中殷传茂只是到看守所询问一次当事人,不到三十分钟就草草结束离开。殷传茂法官明知此案一审是冤判二审却不开庭审理,而要求代理律师提交辩护词,想草草结案,但律师坚持要求二审开庭。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法官殷传茂没有开庭直接下达裁定书,枉法裁定维持冤判。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中级法院法官殷传茂用快递给孔庆春、方彩霞的律师分别发了一封快递,内容是对孔庆春、方彩霞案的处理意见:维持一审判他们二人四年的刑期的结果。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殷传茂和姓徐的工作人员审理法轮功学员刘希永案子,只是简单的询问刘希永为什么上诉,并不听刘希永为自己辩护,殷传茂拿出判决书要刘希永签字,刘希永拒绝签字并为自己辩护。审判长殷传茂叫工作人员人签字办理手续,整个过程只有几分钟,并没有开庭及调查了解情况,草草收场,维持冤判。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轮功学员董玉芳被庄河法院冤判五年,她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连市旅顺区法院一审诬判法轮功学员刘仁秋十年,罚款五万元;盛杰遭诬判七年半,罚款三万元;谷树春遭诬判两年,罚金款三千元。三名法轮功学员均提出上诉到大连中级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中旬,二审审判长殷传茂没通知家属,只问当事人是否“转化”,当得知当事人拒绝“转化”后,遂对三人下达维持非法原判的通知书。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瓦房店法院(审判长牟林德,审判员周发慎、高源)非法判五位法轮功学员:金翠香4年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雪松3年6个月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美玲2年并勒索罚款5000元;柳爱敏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徐笑岩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

金翠香、韩雪松、韩美玲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大连市中级法院没有开庭,维持冤判。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王雍、孟晶。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刘肖雄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分别向中级法院的院长和主审法官殷传茂邮寄了各种法律文书,如“会见及阅卷申请”、“要求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书”、“控告一审法官违法的控告状”、“要求二审法官回避申请”以及“无罪释放申请书”等,详细介绍了一审的违法,要求二审法官秉公办案无罪释放刘肖雄。律师也多次与二审法官殷传茂沟通,阐述一审的违法和刘肖雄无罪的事实。

殷传茂无视一审的违法事实(并且二审法官和其助理徐琪依然违反法律规定,让家属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担任辩护人来阻挠家属辩护),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对刘肖雄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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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3/23/-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44588.html#1732223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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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2/18/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343256.html#17217234638-20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5/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40447.html#171422499-18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