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康景泰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被三河市法院非法判刑:王占青六年,文杰五年,马维山五年,康景泰判刑三年缓刑三年。负责此案主要人员:国保大队长石连东、国保副大队长贾志学、国保大队教导员乔春江、国保大队教导员赵泽峰、刑庭副庭长石少林、刑庭庭长马成河、副庭长李莹、书记员张涛、记录员经学荣、三河市政法委书记崔浩泉、法院院长陈爱国、主管副院长王栋、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刘炳旺、检察员芮爽、检察员申倩芳、检察员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