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097165
中文姓名:
李放禄
姓名拼音:
Li Fanglu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巴州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615号,邮编:636000
电话/传真:0827-5818406、0827-5818506、0827-5818511、0827-5818103。
院长:徐锋,常持5818701、18282756666。
副院长:吴向阳,副院长:王建鹏5817413、13308298556,陈贵平5818601、18682719555,杨蓉5818501、13398458699 。
执行局局长:周炳刚
纪检组组长:董晓晴
机关党委书记:扈拯
审判长:李放碌
审判长: 翁建明(非法审判赵刚先的主要责任人),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10月17日前历任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等职。13881656796或13881656797
法官:蒲升元:18981660999、13881664688、0827-58188405
法官:常祎、王建鹏、吴向阳、杨蓉、董爽、曾晓芳、周炳刚、吴德志、雍强、杨太吉、扈拯、陈泓燕、蒲升元、王兆军、巩麟、杨培林、庞军、魏铭、陈娟、李平、石建明、任娟、杨青、赵勇、王丽萍、黎臻懿、王艳、何知梦、万明、万静、刘默林、李放禄、肖黎明、冯光聪、董全成、周文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巴州区法院审判长李放禄。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巴州区法院非法庭审吴映浩。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唐天昊律师对巴州区检察院公诉人的指控进行了有力辩护,指出吴映浩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吴映浩在法庭陈述中详细讲述了自己按照法轮功的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不仅使自己一身疾病不治而愈,重要的是使自己道德品质得到升华。他还揭露了江泽民出于个人妒忌,以权代法破坏法制,出卖国土丧权辱国,迫害好人祸国殃民,实属于十恶不赦的罪魁祸首。吴映浩指出,自己坚持信仰法轮功符合中国宪法,依法控告江泽民无罪。

辩护人唐律师认为吴映浩的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据吴映浩陈述,公安机关抓捕他时,他正在自己家休息,并未有行任何犯罪之事,警察以在吴映浩家里搜查出大量法轮功资料作为所谓“罪证”。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拥有一些法轮功资料属于非常合理的,法轮功资料也并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吴映浩从来也未煽动、蛊惑任何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诉人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吴映浩,公诉人的逻辑基点为法轮功为×教的一种,但是公诉人却没有说明中国那一法律文件定性法轮功是×教。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

唐天昊律师要求法庭无罪释放吴映浩。

对于律师的义正词严的辩护和吴映浩的陈述,公诉人魏静自知理亏,无言以对,审判长李放禄宣布休庭,改日宣判。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吴映浩被非法判刑三年,依法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22/控告江泽民-四川巴中市吴映浩遭非法判刑-341186.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