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至十二点,抚顺市东洲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刘海涛非法开庭。北京律师有理有据地为刘海涛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判刘海涛无罪。刘海涛以自己亲身受益证明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公诉人是抚顺东洲检察院的杨坤,法官是抚顺东洲法院的宋宝越。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一点三十分,王彩云在看守所被抚顺市东洲区法院非法开庭,没有让王彩云家属亲朋好友进去旁听,说不公开庭审理。检察院起诉的所谓“证据”列举如下:
1、社区作证,该人是我社区,现实表现不详;
2、一张纸质搜查证让王彩云丈夫签字;
3、受案回执中,签字一栏:抓捕人、举报人、扭送人一栏写 “工作中发现”,没有名字;
4、见证人徐大为4次出现签字,笔体4样笔体;
5、抄家发现3个“真善忍、法轮大法好”挂坠饰品;
6、一张王彩云独立行走的黑白照片;
7、10张真相币;
8、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抚顺东洲法院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在抚顺(南沟)看守所,再次非法对现年70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彩云“开庭”。因上次开庭证据被推翻,东洲检察院公诉人杨坤再次拿出“证据”,声称“徐大为”就是抄家现场见证人。替徐大为“作证”的是东洲公安分局东洲派出所警察蒋立强、郑旺,并解释录影视频里没有“徐大为”,是因为拍摄视角缘故才没有拍到他。
律师当场推翻,提请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律师说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检察院有两次退侦权力,那时没有退侦补充,开庭后私下补充证据,这是违法行为。法官公诉人如果你们串通,对你俩一并控告。王彩云家属辩护人当场指认公安部门检察院在造假,家属辩护人出示书面证言,当时徐大为不在现场。
全程一小时二十分钟。公诉人明知道自己前言不搭后语,还在自圆其说,当家属拿出证据时,法官说,在开庭前你给公诉人没?给法院没?家属辩护人说,给法院送去,法院接待的人说,下午开庭拿过去。律师说:法官如果你不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对你和公诉人一起控告。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法院法官张杨,东洲区检察院检察官杨坤将公安部门编造材料恶意串通,将有争议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王彩云非法判刑四年,罚金一万六千元。(2023)辽04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王彩云已经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