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江阳区法院在纳溪看守所内对罗水珍进行非法庭审,法官故意刁难律师,不准律师携带电脑入庭,导致律师无法进场为当事人辩护。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开庭三十分钟不到就草草收场。据目击者说,只听公诉人噼噼啪啪念了一通,然后让当事人交书面陈述,庭审就算结束了。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江阳区法院把判决通知书传达给律师,罗水珍的家人才得知她被非法判四年,处罚金一万元。本次非法判刑迫害罗水珍的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判长孙华、审判员康泸、李焕庭;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公诉人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