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法官刘晓燕、王春丽、尹丽丹、桃山区检察院姜林等人,故意把李葆华案的庭审安排在李葆华的律师为其它案件到内蒙古出庭的时间,使律师无法到七台河出庭。最后法庭在没有旁听人员的情况下,在七台河市看守所对李葆华进行非法庭审。李葆华见没有律师辩护,拒绝出庭,法官刘晓燕等人知法犯法,令四法警把李葆华抬上庭,强行按住进行所谓「审判」,整个过程二十分钟结束。
就是这样荒唐的庭审,桃山法院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下达判决书,对李葆华非法宣刑三年半,罚金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