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梅厂乡法轮功学员李红玉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因讲真相被关押在武清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接到判决书,她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第二天,李红玉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改判她无罪。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上午,受法轮功学员李红玉家属的委托,律师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查询李红玉的初审案卷材料是否已由武清区法院移送到该中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家属去武清看守所给李红玉存钱,被看守所告知五月三十一日已经送到天津女子监狱,家属不相信,赶紧打电话问律师,律师马上给天津一中院打电话询问:“李红玉五月三十一日被送到监狱了,怎么没收到你们的裁定书呀?”回答:“还没寄呢,明天就寄。”
以下是李红玉亲属控告法官的控告书:
被控告人:殷建,天津市武清区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玉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左树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被控告人:李草原,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控告事项:
一、一审法官殷,拒绝一审律师进入法庭,侵犯律师执业权益,侵犯李红玉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违反行使诉讼程序规定,强行推进庭审。应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二、二审法官张玉峰、左树芳、李草原对一审明显的程序违法不予纠正,在判决下达后不通知辩护律师,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对他们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三、四被控告人涉嫌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应追究他们徇私枉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