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法轮功学员屈驰被非法批捕。十二月十二日,巴南区检察院将屈驰被构陷的案卷送到巴南区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重庆巴南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屈驰、全启明非法开庭。
屈驰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公诉人的起诉书以《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指控屈驰,但起诉书没有指出屈驰的行为破坏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没有侵害客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屈驰的行为并无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屈驰否认公诉人的不实指控,要求公诉人指出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哪一项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的后果是甚么?公诉人无言以对。
公诉人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证据来指控犯罪。由于该鉴定中心及两个鉴定人都没有取得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九十五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九十六号令)》,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所以两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在法庭上再次强调: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把法轮功定为×教。只有江泽民说法轮功是×教。
律师告诫法官和公诉人:办案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切不可人云亦云,抛弃原则。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李东生、薄熙来、王立军这些祸国殃民和国贼佞臣置国法不顾,滥用公权残酷的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制造了无数人间惨剧。这些国贼佞臣有的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剩下的元凶及余孽党羽也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作为一个清醒的法律人不要去背这样的黑锅,承担这样的历史责任。我的辩护意见不仅是对我的当事人屈驰负责,也同样是为所有的办案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