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098885
中文姓名:
蒋明霞
姓名拼音:
Jiang Mingxia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巴南区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邮编401320
电话区号:023,
参与庭审人员:
[刑庭]
庭长(审判长):蒋明霞66226330办,手机13983921616、18996083816,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半岛二期7栋1单元1-2
副庭长:姚成福(审判员)66226372、18996083562
陪审员:穆礼芬
法官助理:苏志辉
书记员:赵朦
[其他法官及责任人]
院长:蒋友波66238199、18996158866
副院长:江渝66226027、18996083657(管刑庭)
蔡远模66236652、18996083721
刘恒66214855、18996083705、66221347
刘天柱66236652、18996089707
倪伟66226372、18996083603
苏志辉66214855、15310682810
王俞环66236652、18996089711
杨开建66226621、18996083619
近照:
家庭住址:
巴南区法院:
地址: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海大道6号,邮编401320
院长蒋友波023-66238199 18996158866
副院长江渝66226027 18996083657(管刑庭)
刑庭庭长蒋明霞023-66226330、13983921616、18996083816住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半岛二期7栋1单元1-2
迫害事实:
重庆巴南区法院审判长。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法轮功学员屈驰被非法批捕。十二月十二日,巴南区检察院将屈驰被构陷的案卷送到巴南区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重庆巴南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屈驰、全启明非法开庭。

屈驰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公诉人的起诉书以《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指控屈驰,但起诉书没有指出屈驰的行为破坏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没有侵害客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屈驰的行为并无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屈驰否认公诉人的不实指控,要求公诉人指出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哪一项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的后果是甚么?公诉人无言以对。

公诉人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作为鉴定证据来指控犯罪。由于该鉴定中心及两个鉴定人都没有取得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公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九十五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九十六号令)》,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所以两份《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在法庭上再次强调: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把法轮功定为×教。只有江泽民说法轮功是×教。

律师告诫法官和公诉人:办案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切不可人云亦云,抛弃原则。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更要对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李东生、薄熙来、王立军这些祸国殃民和国贼佞臣置国法不顾,滥用公权残酷的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制造了无数人间惨剧。这些国贼佞臣有的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剩下的元凶及余孽党羽也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作为一个清醒的法律人不要去背这样的黑锅,承担这样的历史责任。我的辩护意见不仅是对我的当事人屈驰负责,也同样是为所有的办案人员负责。

段在英面临非法庭审,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上午9点半,在巴南区法院非法开庭。法官蒋明霞、检察官公诉人黄慧绘。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早晨十点左右,重庆市巴南区法非法庭审七旬法轮功女学员叶文秀,主审法官是刑庭庭长蒋明霞,公诉人是巴南区检察院的黄慧绘。叶文秀没有请律师,自己做了无罪辩护,但没说几句,就被法官宣布结束庭审。整个非法庭审大约进行一小时,没有当庭宣判结果。叶文秀在被非法起诉期间,因身体原因,一直是取保候审。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5/7/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65131.html#185703924-3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4/5/二零一八年四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63785.html#1844222139-17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7/6/23/重庆巴南法院非法开庭-律师告诫相关人员认清形势-350057.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