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长:刘庆华 办 028-87618117 宅 028-87782178
公诉科:秦宗龙
公诉人:文强:028-87626855
一科科长:刘亚波
办公室主任:黄维智
研究室副主任:史斌
院领导:
连小可 检察长、朱昆 副检察长、崔峰 副检察长、秦宗龙 副检察长
史斌 政治处主任、陈跃峰 纪检组组长、刘志勇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各科室及负责人:
办公室:翁奎 主任 87620535、侦查监督科:王燕 科长 87620823
公诉科: 廖殿雄 科长 87626855
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 赵鹏 科长 87622039、侦查二科 卢小波 副科长 87622503
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综合科 张欣 科长 87622103
反渎职侵权局 高翔 局长 87622359、监所监察科 吕健 科长 87620631
民事行政检察科: 谭伟峰 科长 87615755控告申诉检察科(挂金牛区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牌子):邓中文科长 87627693
职务犯罪举报与预防局:陈晓冬,局长,87611300
检察技术科:吴亮 副科长 69264727
研究室:李薇薇 主任 87620503、监察室:吴江 主任 87612982
计划财务装备科(后勤服务中心):朱峻峰,主任 69264728
政治处:吕向云,副主任,87620583
司法警察大队:张军祥,队长,87632689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监察科:江晶,科长 87635551
案件管理办公室:窦静华,主任,87621332
街道检察室:姚太勇,主任,69264714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刘桂英在自己的住所被绑架,迄今已在成都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一年八个月。构陷刘桂英的案子被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移交到金牛区法院已逾十一个月,严重超过法定期限。
第一次退侦后,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律师又向金牛区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刘桂英法律意见书》,提出不起诉的依据理由是:事实不清楚,“辩护人认为本案(时间、地点、情节等)这些要素均不清楚,均不明确。”律师还指出,本案中,对在刘桂英住所查获的物品所做鉴定单位“防邪总队”,不具备资格,所作的“说明”,没有人签字,没有“认定”标准。不具备合法性,不能采用。
第二次退侦后,辩护律师继续向金牛区检察院递交了第二份《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二》,强调说,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检察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任立君面对律师的据理分析,无力反驳,只是一再推说,这是他们“集体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