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9点20分,咸阳市秦都区法院第三法庭开庭,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马明海、马洁、张曦川。出庭时,马明海已被折磨的十分虚弱,法警竟然还给他戴着脚镣、手铐。在法庭上,律师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公诉人毛妮对律师提出的问题无法从法律上作出答复,法官没出示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法庭调查,走过场式的草草休庭。后,秦都区法院非法判处马明海4年、马洁4年、张曦川3年有期徒刑,但迟迟未通知当事人的律师和家属。三人提出上诉,但咸阳市中级法院迟迟不予开庭审理。
陕西省咸阳市法轮功学员马金瑛,马明海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非法开庭,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非法判决后上诉至咸阳市中级法院至今已有半年之久。家属和律师以电话,见面递交申请的方式多次联系法官要求二次开庭审理,近期律师却被法官告之不再开庭审理让律师递交书面辩护词;
马金瑛,马明海家属控告在一审开庭时秦都公诉人毛妮对当事人的律师提出的“当事人的什么行为破坏了法律实施?”哪条法律规定了法轮功的性质?””唯一一部具有法律效应的公安部文件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为什么没有法轮功?”的异议无法在法律上作出合理的答复,法官在当庭没有出示任何所谓的实物证据之后也没有进行调查审理,控告相关审理案件的检察院公诉人毛妮以及法院刑庭法官常保民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