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振安区法院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对丹东市法轮功学员李桂琴非法庭审,家属聘请的北京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多次指出公诉人非法构陷行为。律师要求证人出庭及所有所谓证据要求经过法庭当场质证时,法官郭忠仁都没有采纳,却任由公诉人列举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及对李桂琴信仰法轮功的诋毁。李桂琴和律师都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法官明知公诉人的违法行为,还是宣布休庭等待判决。
非法庭审后,当律师得知《新闻出版总署废止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在网上公开发表,随即将全文用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了主审法官郭忠仁,忠告:公民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品都是合法的,现已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桂琴犯法,希望合议庭做出公正的裁决。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家人接到律师电话,得知振安区法院已对李桂琴做出非法判刑三年的决定。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张明、李全臣遭丹东振安区法院非法庭审,张明家属为张明请的北京律师为张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李全臣辞去了家人请的有罪辩护律师,并且也没有同意法院为他找的所谓的法律援助,进行了自辩。当天十点十五分开庭,张明的辩护律师要求给张明拿下重刑犯才加戴的刑具(手铐和脚镣相连的),被庭长郭忠仁拒绝,他说,「在丹东地区开庭都不去掉。」律师说:「最高法院要求在开庭去掉刑具,你们在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郭忠仁不语。
十二点过五分结束。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郭忠仁没有打断律师的辩词,一直静静地听着。庭审近两个小时,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判决结果另行通知。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再次被绑架,被丹东振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两年。参与非法判刑的法官是振安区法院郭忠仁,公诉人是振安区检察院邹红霞。
丹东振安区法院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对杨庆波及赵淑华进行非法庭审,杨庆波被非法判刑九个月,勒索罚金三千元。赵淑华被非法判缓,监外执行。主审法官是刑庭庭长郭忠仁。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丹东市振安区法院非法庭审鞠世淼、孙忠琴、佟秀红,三位法轮功学员都被戴着沉重的脚镣和手铐,走路都很吃力。法庭不让家属旁听,律师据理力争,审判长同意可以进两人。下午一点开始非法庭审,律师要求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没有采纳。律师要求除去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械具,被法官拒绝。律师要求验证资料,也被公诉人拒绝。
非法庭审一直到晚上七点多休庭。鞠世淼被转送到宽甸看守所非法关押,孙忠琴、佟秀红仍被非法关押在丹东看守所。参与非法庭审的丹东市振安区法院、检察院人员:主审官郭忠仁, 审判员宫莹,公诉人王宇、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