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山东省平度市泰山路派出所警察闯入法轮功学员李丽家,非法抄查、绑架。当天,李丽被非法关押到即墨普东看守所。目前,构陷李丽的所谓案卷已到法院。接卷法官是李岩。检察院构陷李丽的是马晓东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大泽山检察室主任。二零零六年从检。
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上午,山东平度市法院在青岛即墨普东看守所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李丽。李丽坚称:修炼法轮功无罪。北京的兰律师为李丽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李丽。
上午九点四十五分,家属与律师经过安检进入法庭,法庭内共十七人,后又退出两人。旁听席上坐着平度610代玉刚等三、四个人,其中有一个女的。书记员王忠富(音)问:“谁是王焕忠?你是证人不能旁听。”王忠富念了一段泰山路派出所做过的抄家笔录,当时王焕忠(李丽的丈夫)在上面签了字。就这样李丽的丈夫被书记员要求退出法庭,不允许旁听,说是法律规定。
庭审从上午九点五十五分开始,十一点五十五分结束。在近两个小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李丽和律师在讲,律师的辩护,令法官、法警频频点头,公诉人十分尴尬无奈。
非法庭审过程中,李丽一直被迫戴着手铐,但她无怨无恨,非常平和的讲述了自己学法轮功前后的变化。”
庭审一开始,公诉人马晓东念道:“一月三十一日,李丽散发法轮功资料,被当场抓获。”律师马上提出:“有什么证据证明她是当场被抓?”公诉人声称:“有监控。”律师当即要求出示监控录像。但是公诉人拿不出相关证据。
马晓东又提出有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证人”是杨开锋和曲桂芝,但他们都没有出庭作证。杨开锋在证词里说:“一个骑红色电动车的妇女,给了我一本法轮功小册子。我在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些人家的门口也有小册子,我就认为这些都是这个中年妇女发的。”兰律师当即指出:“杨开峰做的证明也是孤证,那是他的臆想,不能当作有效证言。”杨开锋在证词里还声称:“我发现这个妇女包里有很多同样的小册子。”兰律师质疑道:“证人证言说只有这些小册子,但是出示的物品清单上却写着:法轮功书籍,护身符,福字和小册子等。再说法轮功书籍是法轮功学员自己在家看的,怎么能出去散发呢?又问李丽,当时有没有当你面清点物品?”李丽回答:“没有。他们把我铐在一边。”兰律师指出取证不合法。
当公诉人指控李丽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时,兰律师当即指出: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是×教组织,本案不存在李丽利用×教组织的问题。指控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要求公诉人出示李丽是怎样组织和利用了哪个会道门、哪个邪教组织或者利用了什么样的迷信活动,破坏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但公诉人无法向法庭出示这方面的证据。公诉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又是以什么依据来支持指控呢?
量刑阶段,兰律师说:“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她没违反法律,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我要求当庭释放我的当事人。”法庭总结时,公诉人马晓东象乱了方寸一样,完全不知自己是在干什么了,机械的念着早已准备好的稿子,越念声音越小,他又念了一遍那些被律师一一驳回的所谓“罪证”,并要求法官(法院)给予李丽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律师当即严肃指出:“公诉方缺少法律意识,本案有个特殊焦点就是没有被害人,我的当事人只是一个有信仰的人,如果在基督教应该说是一个圣徒了。十几年的判刑、劳教都没有改变她的信仰,这说明她是一个真修者。”最后法官宣布本案得经过合议庭合议才能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