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周三)下午一点三十分,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方彩霞、孔庆春。检察官庄宁陈述所谓“案情”后,审判长问他给出的罪名是什么,审判长问了他一句:“有这个罪名吗?”于是他又换了一个罪名,后来翻了翻卷宗,又换了一个。
庄宁问孔庆春:“你是不是法轮功?”孔庆春说你这是诱导提问。庄宁称:我不是诱导提问。孔庆春说:你就是诱导提问。审判长说:“好了好了,这个问题交给我”。庄宁问当事人有没有那些东西,两位当事人都没有回答。
庄宁对两位当事人的指控,两位律师都予以驳回。律师说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拥有法轮功的材料没有罪,制作法轮功的材料也没有罪。
庭审时间从下午一点半至三点,共一个半小时。最后检察官庄宁建议从轻量刑三~七年。审判长要求律师二、三天时间整理辩护词。庭审结果要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才能出来。在非法庭审前,律师见到法官郭丹华,郭丹华说她说了不算,意思是610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