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送达一审判决书给张为卿,判决书中审判长落款是李拥军,审判员是刘英,咸安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无视张为卿拿出的证据,错用法律条文,枉法冤判了张为卿两年,因为张为卿没有触犯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解释中的任何一条,所以判刑理由是张为卿有其他情节较轻的行为,这完全违背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张为卿拿到有罪判决书当即表示要上诉。
最后二审就是走了个过场。在看守所非法提审了一下,二审的法官叫艾军。张为卿在跟他讲诉江的文档是正常的法律文书,不属于邪教信息,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把诉江文文件定性为邪教信息是完全错的,如果正常的控告书都是邪教信息的话,那咸安区法院的判决书那不也成了邪教信息?艾军说不要跟我扯定性,张为卿跟艾军讲“疑罪从无”的原则时,艾军又说不要跟我扯那些。
当张为卿问艾军问到在别人家炼炼功这也属于犯罪?艾军支支吾吾半天回答不上来,最后说到没人看见不犯罪,但是邻居隔壁都知道了这就属于犯罪。多么荒唐可笑!咸宁市中院法官的素质之差也可想而知。二审艾军维持原判,居然恬不知耻的在判决书中写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张为卿接到判决书当场就撕了,拒不签收。最后区法院送来执行通知书张为卿也让书记员拿走,坚决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