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一日,瓦房店检察院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金翠香、韩雪松、韩美玲、柳爱敏、徐笑岩(检察员张文建,代理检察员赵迪),把构陷五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递交到瓦房店法院。法院原定于七月九日秘密开庭。七月九日当天,家属询问主管法官牟林德,牟说:不开庭了。问什么时候开?他说不知道。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瓦房店法院(审判长牟林德,审判员周发慎、高源)非法判五位法轮功学员:金翠香4年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雪松3年6个月并勒索罚款8000元;韩美玲2年并勒索罚款5000元;柳爱敏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徐笑岩1年并勒索罚款3000元。据悉开庭时只有一名学员家属在场,其他4名家属没有接到法院开庭通知。
瓦房店法轮功学员宋彩屏,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3月1日第28号(总号1387)”到北京上访要求还大法师父清白。但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被瓦房店第三法庭非法庭审,审判长周发慎,书记员宋琳,把国家文件说成是法轮功真相资料。当时没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