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黄香玲被非法开庭。新都区法院的审判长付华,审理员张琳和梁康,书记员骆才华,以及新都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张丽娟在光天化日下,置中共制度于不顾,合伙诬判黄香玲二年,罚金五千元!黄香玲已上诉成都市中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点多,成都市新都区桂湖(原城西)派出所社区警察蒲雄等两人闯进刘国秀家里,发现真相年历,便打电话叫来黎智峰、龙海洋、宋伟、汤伟忠、杨帆等警察,并绑架了在她家里所有的法轮功学员:刘国秀、罗昭兰、黄刚俊、沈国凤、杜会珍、魏国华六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非法逮捕,后来被诬陷到新都区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新都区法院在刑事一庭非法庭审六名法轮功学员,审判长付华(男),审判员张琳(刑庭庭长、女)、王洁(女),书记员骆才华(女)。公诉人王文露当庭宣布,建议法官给刘国秀、黄刚俊、杜会珍判缓刑。刘国秀坚持称自己是无罪的。公诉人王文露马上就取消了对刘国秀的缓刑建议。大约下午2点50分,审判长付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马上就取消了对刘国秀的缓刑建议。大约下午2点50分,审判长付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宣布对六名老年女法轮功学员刘国秀、罗昭兰、黄刚俊、沈国凤、杜会珍、魏克华的诬判结果:
刘国秀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沈国凤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杜会珍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罗昭兰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黄刚俊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魏克华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判决书》号为:(2021)川0114刑初155号。审判长:付华(男),审判员:张琳(刑庭庭长、女)、王洁(女),书记员:骆才华(女)。公诉人:新都区检察院王文露(女)。
张琳(女)在2016年任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刑庭庭长,2021年上半年,张琳已经调到成都市中院刑事一庭任审判员(一级法官)。在她任刑庭庭长期间,初步估计先后有许多法轮功学员被构陷、非法判刑:其中有丁惠等三人、黄香玲一人、刘国秀等六人、王国华一人、黎云等七人。
之后,王洁(女)升任新都区法院刑庭庭长。而付华(男)则升任新都区法院副院长,付华在2012年担任新都区法院刑庭庭长之前,就在伙同前庭长陈伦富诬判法轮功学员,担任庭长期间和在2016年卸任庭长之后,至今一直在以审判长的身份诬判法轮功学员。每次冤判法轮功学员时,张琳都是担任审判员,其他审判员还有王洁、梁康等等。
二十多年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在遭到各种不同的恶报。而武汉肺炎(新冠病毒)是专门来淘汰中共邪党分子和与邪党走在一起的人的。真心希望张琳能立即清醒,停止迫害,张琳将功补过,得以保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