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李安英在旌阳区法院第一法庭被非法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缓刑期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到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止,要求其在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前到德阳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到。
李安英不承认非法判刑迫害,所以一直没去报到。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以李安英超过缓刑报到期限一个月未报到为由,撤销原缓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审判长:周永宏;审判员:罗晖、徐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