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西山区法院审判长朱亭,陪审员曹庆辉、董晓红,根本不理会辩护律师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根本构不成违法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诬判,以武存仙、倪会仙所谓表示认罪,各判刑一年五个月,罚款3000元;而不认罪的杨靖波判刑三年,罚款10000元;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李家周只因为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被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款15000元。